

中华乾坤风水与姓名研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华乾坤风水与姓名研究协会
第二条中华乾坤风水与姓名研究协会是专业从事风水、姓名科学理论与应用领域研究的学术研究机构。具备正式注册资格的国际性学术机构,属非牟利、非政治性、志愿性、国际性、服务性为一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相互促进章程开展活动。积极抵制一切不利于祖国的言行,维护我们祖国的尊严和形象,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宗旨
第四条中华乾坤风水与姓名研究协会是由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的共同倡导,并在易学界朋友的大力支持下成立的。协会经注册登记,程序合法。会员来自世界各地,不受地域限制,是一个非营利性、群众性的学术团体。协会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弘扬祖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旨在与全国热爱易学文化和从事易学研究事业的专家学者共同对易学文化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归纳、整理、研究。力求不断充实易学文化的学术与应用价值,不断充实完善风水的文化内涵,不断提高风水的科学实用价值。从而实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努力开展易学文化研究,真诚为社会各界服务。
其宗旨是:积极促进传统易学文化与现代文明相结合,推动易学文化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责任
第五条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第六条组织中华风水学、姓名学研究、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风水与姓名学研究成果以及其他风水与姓名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风水家、姓名学专家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办好风水刊物。通过互联网发布风水协会研究成果,沟通各方面资源信息,提高人类对风水科学的认识水平,把专业研究成果和科研人才推向市场,为社会更好的服务。
第八条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国民族及民间的风水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民族风水的优良传统。
第九条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风水组织和姓名学研究会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风水和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条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风水与姓名文化产业。
第十一条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的风水与姓名工作者入会。
第十二条正确引导中国易学的科学发展,破除封建迷信,纠正社会上对风水科学概念不清,打击“江湖骗子”以风水为名行封建迷信和骗人财物之实的各种不法行为,重新确立风水为科学文化,使中国风水学术切实有效地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服务。
第十三条设立对外服务性机构、使中华易学真正科学实效地服务现代社会。
第四章协会机构与职位生成
第十四条本会的表决权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二)可以临时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议设立办事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各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简便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祖国传统文化,率先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易学科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并成绩显著者。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无限制,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触犯过法律且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至两年(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协会组委会召集顾问团直接任命或免去职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由执行会长(法定代表人)决定行使权。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各省市会设分会(分会会长)由理事会会研究决定,会员及对协会有卓越贡献优先申请。
第二十九条乾坤风水与姓名研究协会风水师资质认证等级分别为:
“中华乾坤高级风水策划师”
“中华乾坤高级风水设计工程师”
“中华乾坤姓名学高级策划师”
“中华乾坤姓名学十佳命名师”(四级制)
第五章会员
第三十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三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祖国,热爱中华传统文化,科学研究易学的各界人士。
第三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批准后由协会颁发给中华乾坤风水与姓名研究协会会员或其他职务精美钢印证书。
第三十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种传播途径的国内外免费宣传。
(四)本会工作的检控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三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六章经费
第三十七条经费来源
一、最初经费由发起人和有关人士赞助。
二、资料、书籍、教学、刊物、研究成果的转化等一切合法收入。
三、会员缴纳会费等。
经费支出:研究活动的开支,学术交流的开支,奖励成员的开支和秘书处日常开支等。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修订。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查同意,并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2015年1月18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中华乾坤风水与姓名研究协会”。
分会申请
中华乾坤风水与姓名研究协会分会入会办法
为扩大研易队伍,经研究决定在各地区发展风水与姓名文化研究分会。
一、条件
1、凡承认本会章程(见本会网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周易文化之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即成立分会。
2、凡分会,接受总会的领导。
3、每届为五年。
二、入会程序与手续
1、填写分会申请表一份(申请表可从本会网站下载打印),分会会长简历一份,一并寄到本会办公室即可。
2、本会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标准费用后,经审核合格后,颁发“分会资格证书”并授予分会牌一块;同时,分会会长自动成为本会常务理事。
四、注意事项
1、会员资格审查由总部统一进行,会员证等一切证件由总部审核通过后颁发,各分会不得擅自颁发会员资格证书,违者必究。
2、分会每五年审核一次,如到期未审核者,自动取消分会资格。
五、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南京鼓楼区云南北路49号天星翠琅11楼D室
邮编:210000
联系人:虹道老师(手机:1813648869513338959901)
电话:025-86638695
网址:http//www.njhdfs.com